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,保障廣大燃氣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,維護公司和用戶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、《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我公司實際,對違規違章使用燃氣、私拆、私改表具及燃氣設施、盜用燃氣的行為進行查處,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。通過嚴厲打擊偷盜燃氣的不法分子,扼制利益熏心的不良行為,使“安全用氣”的警鐘長鳴,消除安全隱患,保障公共用氣安全,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切實把安全供氣作為公司發展的生命線。
盜用燃氣行為是一種嚴重損害燃氣經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,違反國家有關法律,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,損害城市燃氣設施安全,損害廣大燃氣用戶生命財產安全,必須采取嚴厲措施進行防范和打擊。通過加大宣傳力度,對違章用氣者形成高壓態勢,并充分調動公司全體員工和社會各界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,號召全社會一起努力,共同打擊違章用氣行為,營造安全、穩定、和諧、文明的用氣環境。
為實現上述目標,特制定獎懲規定如下:
一、凡發現和舉報居民用戶違章用氣行為,經查證屬實的,公司對舉報者按照每戶100元進行獎勵;凡發現和舉報商業用戶違章用氣行為,經查證屬實的,公司對舉報者按照每戶200元進行獎勵,并根據違章補交氣費總額的3.5%給予額外獎勵;凡發現和舉報工業用戶違章用氣行為,經查證屬實的,公司對舉報者按照每戶500元進行獎勵,并根據違章補交氣費總額的3.5%給予額外獎勵。如舉報違章情節嚴重、安全隱患較重、社會危害較大的違章用氣行為,公司經研究后,可對舉報者給予特別獎勵。
二、獎勵條件:(1)必須由財會部核實確認并處理完畢,客戶補交氣費和相關費用;
(2)稽查處對違章用氣的商業用戶和工業用戶出具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,違章用戶完成對違章行為的整改。
三、處罰規定:(1)根據部門和崗位工作職責,對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違章的,對相關的責任部門進行處罰并計入績效進行相應的扣減;(2)對于參與或協助用戶盜用燃氣的公司員工,經查證后,給予相應處理并一律解除勞動合同。(3)對于經查證屬實的違章用氣用戶,除限期整改之外,要補交相應氣費、違約金和相關整改費用;情節嚴重的,移交公安機關處理。
四、本規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開始執行。